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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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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23-05-17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了确保水电工程建设质量、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,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监理(以下简称水电监理)的管理,促进水电监理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建设部、国家计委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》,结合水电工程建设特点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电工程建设的项目,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和遵守本规定。
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电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,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、法规、和技术标准,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,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等,对水电工程建设实施的管理。
第四条从事水电监理活动,应当遵循守法、诚信、公正、科学的准则。
第二章水电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
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其授权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工作。
电力工业部的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的法律、法规、和方针政策,制定水电监理的有关法规,并监督实施。
(二)审批全国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,初审并向建设部推荐国家甲级监理单位。
(三)管理全国水电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资格考试、考核、审批、发证、注册管理等工作。
(四)指导、监督和协调全国水电监理工作;
(五)组织全国水电监理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。
第六条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力(管)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监理工作,其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水电监理规定、办法等,并组织实施;
(二)指导和管理所管辖范围水电监理工作;
(三)组织所管辖范围内水电监理工作经验交流;
(四)协助电力部对监理单位、监理人员资质进行管理;
(五)完成电力部交给的其他有关任务。
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
第七条水电监理的范围
(一)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;
(二)外资、中外合资、国外贷款、赠款、捐款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。
(三)限额以上技改水电工程项目。
(四)小型水电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。
第八条水电监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工程合同控制工程的质量、投资和工期,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并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。
第九条水电监理是全过程的监理,包括设计阶段、施工阶段。提倡有条件的项目实行设计阶段监理。不同的监理单位可以分别承担不同工程部位和监理内容。施工阶段系指从工程招标、施工准备、正式开工至竣工的阶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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